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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殘疾人權利公約》?

《殘疾人權利公約》是一項國際條約,當中規定傷殘人士的權利,以及公約締約國在促進、保護和確保這些權利的義務。《公約》是在民間組織、國家人權機構和政府的參與下,由各國談判制定的。聯合國大會在2006年12月13日通過《公約》,並於2007年3月30日開放各成員國簽署。

為什麼要有《殘疾人權利公約》?

在《殘疾人權利公約》面世前,聯合國其實亦有其他人權公約,例如《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亦旨在保護人們免受基於任何理由的歧視,當中自然包括傷殘人士,但為什麼後來又要另行制定《殘疾人權利公約》?聯合國認為,雖然其他的人權公約可以促進和保護殘疾人權利,但實際發揮的效用並不明顯,而在世界範圍內,各地仍有傷殘人士繼續被剝奪人權,並被排斥在社會邊緣。為了明確重申傷殘人士的權利是人權,並加強對這些權利的尊重,就必須要通過一項有法律約束力的文書,規定國家促進和保護殘疾人權利的法律義務。

《殘疾人權利公約》有何特別之處?

  • 二十一世紀第一項人權公約
  • 第一項有法律約束力全面保護傷殘人士權利的公約
  • 與其他人權公約比較,《殘疾人權利公約》雖然沒有提出新的人權,但明確規定國家不應該歧視傷殘人士,而且必須採取步驟以創造有利環境,使傷殘人士能夠在社會中享有真正的平等
  • 採用了社會發展觀點
  • 確認必須開展和促進國際合作,支持國家的實施工作

《殘疾人權利公約》的內容有什麼?

  • 序言:說明《公約》背景以及相關的重要問題
  • 第一條宗旨:規定《公約》的目的是促進、保護和確保所有傷殘人士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並促進對傷殘人士固有尊嚴的尊重
  • 第二條定義:界定《公約》的主要術語,包括交流、語言、基於殘疾的歧視、合理便利和通用設計
  • 第三條一般原則:提出在享受《公約》所有權利方面所適用的標準或規定
  • 第四條一般義務:說明國家為促進、保護和確保《公約》權利而必須採取的步驟
  • 第五條至第九條:通用條文、與其他條文相互連結的條文
  • 第十條至第三十條具體權利:提出現有的公民、文化、經濟、政治和社會人權,申明傷殘人士也持有這些權利
  • 第三十一條至第四十條實施與監測規定:要求國家在國內設立框架,監測和實施《公約》,並設立締約國會議,審議與實施《公約》有關的任何事項,並設立一個殘疾人權利委員會,監測《公約》
  • 第四十一條至第五十條生效與保存規定

《公約》的原則是什麼?

  • 尊重固有尊嚴和個人自主,包括自由作出自己的選擇,以及個人的自立
  • 不歧視
  • 充分和切實地參與和融入社會
  • 尊重差異,接受傷殘人士是人的多樣性的一部分和人類的一份子
  • 機會均等
  • 無障礙
  • 男女平等
  • 尊重殘疾兒童逐漸發展的能力並尊重殘疾兒童保持其身份特性的權利。

《公約》規定哪些具體權利?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得歧視
  • 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權利
  • 在法律面前獲得平等承認和法律能力
  • 免於酷刑
  • 免於剝削、暴力和淩虐
  • 尊重身心完整的權利
  • 遷徙自由和國籍
  • 在社區生活的權利
  • 表達意見的自由
  • 尊重隱私
  • 尊重家居和家庭
  • 受教育權
  • 健康權
  • 工作權
  • 適足生活水準權
  • 參與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權利
  • 參與文化生活的權利

《公約》締約國的義務是什麼?

  • 採取立法和行政措施促進傷殘人士的人權
  • 採取立法和其他措施,廢止歧視
  • 在一切政策和方案中保護和促進傷殘人士的權利
  • 停止任何侵犯傷殘人士權利的做法
  • 確保公共部門尊重傷殘人士的權利
  • 確保私營部門和個人尊重傷殘人士的權利
  • 從事研究和開發傷殘人士可使用的產品、服務和技術,並鼓勵他人進行這類研究
  • 向傷殘人士提供無障礙資訊,介紹輔助技術
  • 促進培訓協助傷殘人士的專業人員和工作人員
  • 在擬訂和施行立法和政策時以及在涉及傷殘人士問題的其他決策過程中,與傷殘人士協商並促使他們參與

參考:聯合國官方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