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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残疾人权利公约》?
《残疾人权利公约》是一项国际条约,当中规定伤残人士的权利,以及公约缔约国在促进、保护和确保这些权利的义务。《公约》是在民间组织、国家人权机构和政府的参与下,由各国谈判制定的。联合国大会在2006年12月13日通过《公约》,并于2007年3月30日开放各成员国签署。
为什么要有《残疾人权利公约》?
在《残疾人权利公约》面世前,联合国其实亦有其他人权公约,例如《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亦旨在保护人们免受基于任何理由的歧视,当中自然包括伤残人士,但为什么后来又要另行制定《残疾人权利公约》?联合国认为,虽然其他的人权公约可以促进和保护残疾人权利,但实际发挥的效用并不明显,而在世界范围内,各地仍有伤残人士继续被剥夺人权,并被排斥在社会边缘。为了明确重申伤残人士的权利是人权,并加强对这些权利的尊重,就必须要通过一项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规定国家促进和保护残疾人权利的法律义务。
《残疾人权利公约》有何特别之处?
二十一世纪第一项人权公约
第一项有法律约束力全面保护伤残人士权利的公约
与其他人权公约比较,《残疾人权利公约》虽然没有提出新的人权,但明确规定国家不应该歧视伤残人士,而且必须采取步骤以创造有利环境,使伤残人士能够在社会中享有真正的平等
采用了社会发展观点
确认必须开展和促进国际合作,支持国家的实施工作
《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内容有什么?
序言:说明《公约》背景以及相关的重要问题
第一条宗旨:规定《公约》的目的是促进、保护和确保所有伤残人士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并促进对伤残人士固有尊严的尊重
第二条定义:界定《公约》的主要术语,包括交流、语言、基于残疾的歧视、合理便利和通用设计
第三条一般原则:提出在享受《公约》所有权利方面所适用的标准或规定
第四条一般义务:说明国家为促进、保护和确保《公约》权利而必须采取的步骤
第五条至第九条:通用条文、与其他条文相互连结的条文
第十条至第三十条具体权利:提出现有的公民、文化、经济、政治和社会人权,申明伤残人士也持有这些权利
第三十一条至第四十条实施与监测规定:要求国家在国内设立框架,监测和实施《公约》,并设立缔约国会议,审议与实施《公约》有关的任何事项,并设立一个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监测《公约》
第四十一条至第五十条生效与保存规定
《公约》的原则是什么?
尊重固有尊严和个人自主,包括自由作出自己的选择,以及个人的自立
不歧视
充分和切实地参与和融入社会
尊重差异,接受伤残人士是人的多样性的一部分和人类的一份子
机会均等
无障碍
男女平等
尊重残疾儿童逐渐发展的能力并尊重残疾儿童保持其身份特性的权利。
《公约》规定哪些具体权利?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得歧视
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
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和法律能力
免于酷刑
免于剥削、暴力和淩虐
尊重身心完整的权利
迁徙自由和国籍
在社区生活的权利
表达意见的自由
尊重隐私
尊重家居和家庭
受教育权
健康权
工作权
适足生活水准权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权利
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
《公约》缔约国的义务是什么?
采取立法和行政措施促进伤残人士的人权
采取立法和其他措施,废止歧视
在一切政策和方案中保护和促进伤残人士的权利
停止任何侵犯伤残人士权利的做法
确保公共部门尊重伤残人士的权利
确保私营部门和个人尊重伤残人士的权利
从事研究和开发伤残人士可使用的产品、服务和技术,并鼓励他人进行这类研究
向伤残人士提供无障碍资讯,介绍辅助技术
促进培训协助伤残人士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
在拟订和施行立法和政策时以及在涉及伤残人士问题的其他决策过程中,与伤残人士协商并促使他们参与
参考:联合国官方网站